2007年12月7日,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称,采取分步降价或转让部分发电量指标方式,下调吉林、湖北、福建、山东、内蒙古、新疆、重庆以及天津等八省、区、市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。 发改委表示,计划实行发电量指标转让的小火电机组,对未实施发电量转让的部分,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;实施发电量转让的部分,可按不高于目前上网电价向大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。具体办法由各省(区、市)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落实,确保小火电机组按期或提前关停。